財富傳承|香港遺產承辦流程、時限與注意事項

香港遺產繼承制度歷經逾百年演變,自1916年開徵遺產稅以來,相關法律框架在1995年及2006年經歷兩次重大修訂,亦在2006年正式取消香港遺產稅。時任財政司司長唐英年指出,遺產稅評稅程序繁複,往往導致資產凍結,對中小企業及資產持有人造成現金流壓力,甚至需變賣資產以繳納稅款;取消遺產稅有助吸引外來資金、鼓勵資產回流,並提升香港在財富管理領域的競爭力。

然而,取消遺產稅並不代表處理遺產無須經過任何法律程序,無論死者是否留有遺囑,其家屬仍需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而5萬至15萬港元的遺產則可由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官協助以簡化方式處理,方可合法管理並分配遺產。

香港遺產繼承程序

在香港的法律體系中,遺產承辦制度主要由《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及《非爭訟遺囑認證規則》共同規範。

根據香港司法機構的資料,授予書分為兩大類別:若死者生前訂立有效遺囑(即俗稱的平安紙)並指定遺囑執行人,則由該執行人申請「遺囑認證」(英文:Grant of Probate);若死者未留遺囑,或遺囑未涵蓋全部資產,則由其法定繼承人按優先次序申請「遺產管理書」(英文:請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由法院授權適當的人士處理遺產。

在香港,死者的資產通常不能在未取得法院授權前隨意處理,而遺囑認證就是證明該名人士有法律權限去取回、轉移或分配遺產的文件。

遺產繼承法院及律師費用

遺產承辦的費用分為官方收費與專業服務費用兩個層面。就官方收費而言,對於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的基本費用為337港元,當中包括存檔費265港元及謄寫費72港元。

若家屬選擇聘請律師處理,簡單個案的律師費一般由15,000港元起,複雜個案(如涉及爭議、海外資產或多名受益人)的費用則會顯著增加。

對於資產規模較小的遺產,政府設有兩級簡化程序:純現金遺產總值低於5萬港元者,可向民政事務總署轄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申請確認通知書,大幅簡化行政流程;5萬至15萬港元的遺產則可由遺產承辦處的遺產管理官協助以簡化方式處理。

不過,5萬港元的簡化門檻僅適用於純現金遺產,即只由銀行存款等金錢資產構成。若果遺產中涉及物業、股票、保險單等非現金資產,通常需要循正式程序申請授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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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時限

在時限方面,香港法律並無硬性規定遺產承辦申請必須於死者去世後的特定時間內提出,理論上家屬可於任何時間申請。然而,拖延處理可能導致資產價值波動、物業持續產生管理費及差餉等開支,甚至因文件遺失而增加申請難度。

另外《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481章)所設定的6個月期限:任何人若認為遺囑分配或法定繼承未有合理照顧其生活需要,必須在授予書簽發後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供養申請,逾期一般不被接納。

此外,若遺產管理官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6條介入處理遺產(常見於無人申請承辦或最近親不在香港居住的情況),其刊登公告後5年若仍無人提出有效申索,遺產餘額將撥入政府庫房。

繼承遺產實務注意事項

首先,文件準備是整個程序的關鍵,申請人必須備妥死者的死亡證明書正本、申請人身份證明、證明與死者關係的文件(如結婚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以及遺囑正本(如適用)。資料不全或文件錯誤是導致申請延誤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部分家屬誤以為知道死者的銀行密碼便可動用其存款,但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60J條,任何人未經合法授權而擅自處理遺產,即屬刑事罪行。

再者,若死者在香港以外地區持有資產,香港法院發出的授予書並不自動適用於海外資產,家屬需按當地法律另行辦理繼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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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遺囑情況下的遺產分配機制:配偶與子女的法定繼承份額

無遺囑情況下的遺產分配機制,是香港市民最為關注且最容易產生誤解的環節。《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對此設有詳細規定,其分配邏輯大致可按家庭結構分為數種情境。

  • 若死者僅留有配偶而無子女、父母或同父同母兄弟姊妹,全部剩餘遺產將歸配偶絕對繼承;
  • 若死者同時留有配偶及子女,則配偶可先取得死者的個人動產(personal chattels,例如家具、衣物、日常用品及私人物品)以及50萬港元的法定遺贈額(自逝世日起計算利息),在扣除該筆款項後,餘下遺產將平均分為兩半,一半歸配偶,另一半由所有子女平均分配。值得留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配偶並不會自動繼承全部遺產,這是許多家屬在處理實務時感到意外的安排。
  • 若死者無子女但有配偶及父母在生,則配偶的法定遺贈額提高至100萬港元,餘額同樣分為兩半,一半歸配偶,另一半歸父母;若父母均已去世,則該半數歸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 至於非婚生子女(俗稱的私生子),自1993年6月19日起已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領養子女的地位亦與親生子女相同。
  • 若死者並無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等任何合資格繼承人,遺產將歸香港政府作為「無主財物」,政府可酌情為受死者供養的人士作出適當安排。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訂立平安紙,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